(2014)泰海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金坛市锦鹏防腐材料厂与泰州市泰山印染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锦鹏防腐材料厂,泰州市泰山印染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621号原告金坛市锦鹏防腐材料厂。负责人王树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泰山印染机械厂。负责人刘彬。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坛市锦鹏防腐材料厂诉被告泰州市泰山印染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坛市锦鹏防腐材料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坛市锦鹏防腐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