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胜明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