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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于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3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山东聊城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8月10日被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于某在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3×××82),于2009年1月开始透支消费。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于某最后一次归还部分欠款,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其仍不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人于某拖欠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15975.78元。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于某在宝安区XX街道申请办理一张包商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54),领取信用卡后于同年12月初开始持卡透支消费。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于某最后一次归还部分欠款,之后继续持卡透支消费,但不再归还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于某仍不归还欠款所拖欠的信用卡本金17636.99元。公安机关接报经侦查,于2014年8月10日11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XX电器南山店XX格力空调销售点将被告人于某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丽  莉书记员 康国耀(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