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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久、赵志水、宰庆柱、罗文生、赵传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久,赵志水,宰庆柱,罗文生,赵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志水,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宰庆柱,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文生,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传生,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久、赵志水、宰庆柱、罗文生、赵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齐焦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