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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田洪成与李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成,李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费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田洪成,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志霞,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成与被告李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志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新城新方家园*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志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新城新方家园*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只许保管使用,不许进行变卖、抵押、毁损等任何形式的处分。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3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庆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