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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鲍俊祥、贾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鲍俊祥,贾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清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俊祥,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贾琳,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鲍俊祥、贾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14.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