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金和运输、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458号罪犯张金和,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和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予以抗诉,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本院以(2006)一中刑执字第40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5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金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张金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