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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军诉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张军被告陶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