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倪树国诉韩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树国,韩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林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倪树国,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告韩国臣,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原告倪树国诉被告韩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树国、被告韩国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金额5000元,借款人韩国臣、担保人柳某某,证明案外人柳某某为被告韩国臣担保在原告处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条系我本人所写,但是原告拿到借条后至今没有给付我借款,而是给付了案外人张某,原告起诉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原告未将借款给付被告,而是交付案外人张某。2、申请证人柳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未将借款给付被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未将借款给付被告,原告对被告证据无异议,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未将借款给付被告,但在庭审中,原告承认未将借款给付被告,因此本院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证据,查明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4月26日,被告韩国臣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利息0.05元,用款时间2个月,案外人柳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未将借款给付被告韩国臣,而是交付给案外人张某。本院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但其并未向被告交付借款,借款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