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二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闫建岭与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岭,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87-1号原告:闫建岭,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华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岭与被告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岭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建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27元,由原告闫建岭负担。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稳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