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铁中执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琼霞借款及担保纠纷案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葛思强,谢婷,彭山县红世新型建筑材料厂,牟文洪,李琼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铁中执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骆杨。被执行人:葛思强,男,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谢婷,女,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彭山县红世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彭山县。法定代表人:牟文洪。被执行人:牟文洪,男,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李琼霞,女,住四川省新津县。关于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葛思强、谢婷、彭山县红世新型建筑材料厂、牟文洪、李琼霞借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铁中执字第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