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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纪天保申请刘喜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天保,刘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纪天保,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喜君,户籍地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纪天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喜君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宽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