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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金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13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龙,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鑫,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肖茵,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7号楼。法定代表人:马正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北京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金龙因与被申请人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金龙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们法院调查收集,人们法院未调查收集。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刘金龙的再审申请。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驳回刘金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刘金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刘金龙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刘金龙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