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林奎良、林瑞贤与福安市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奎良,林瑞贤,福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林奎良,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林瑞贤,男,1955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以上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兴声、邱燕(实习),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安市。法定代表人XX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树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奎良、林瑞贤与被告福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奎良、林瑞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奎良、林瑞贤负担。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茶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