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刑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朱豹犯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豹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196号罪犯朱豹,男,绰号“小雷”,1989年4月15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9989元。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朱豹于2012年6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累计达标分19.8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