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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诗佳与绵阳市工商局工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诗佳,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涪行初字第48号原告:林诗佳,女,生于1985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纯忠,局长。上列原告诉被告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诗佳撤诉。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志萍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