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港佳好邻居连锁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单浩仲裁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港佳好邻居连锁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A18号四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陶冶,董事长。被执行人单浩,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北京港佳好邻居连锁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单浩仲裁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浩自动履行十七万四千六百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单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六十万二千二百三十五元七角五分及利息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北京港佳好邻居连锁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单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港佳好邻居连锁便利店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单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05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申欣欣执行员周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建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