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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清海、张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清海,张孝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昶文,系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杨清海,住四平市。被告张孝清,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清海、张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