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清海、张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清海,张孝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昶文,系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杨清海,住四平市。被告张孝清,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清海、张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洪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