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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与李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李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商初字第2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地址: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孙吉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太生,男,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娟,女,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权享有处分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春    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平人民陪审员刘芳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