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彬,徐凤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终字第399号抗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庆彬,农民,群众。2013年9月26日被留置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凤丽,无业,群众。2013年9月26日被留置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景生。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田县人民���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庆彬、徐凤丽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庆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徐凤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庆彬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徐凤丽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主要理由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张庆彬、徐凤丽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曹留柱代理审判员 徐志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