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少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建玉。被告袁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对被告袁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