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下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屠某。委托代理人:张振杰.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应家玙(系被告之母)。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英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杰,被告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应家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2008年6月,被告与原告之母屠某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陈某甲由屠某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因被告隐瞒收入,故只增加到每月550元。近年因杭州房屋价格连年大涨,原告的学费及日常开销都在增加,每月5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能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薄1份,欲证明:1.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原告与屠某系母子关系。2.(2008)杭下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1份,欲证明2008年6月份,屠某与陈某乙经下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陈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2011)杭下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1份,欲证明被告陈某乙支付陈某甲每月抚养费550元。4.区三好学生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陈某甲学业优秀,应保障其学费需求。5.飞跃培训班资料1份,6.日语培训证明1份,证据5-6,欲证明原告的学费开支大,原告监护人经济负担重。7.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岗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1份,欲证明浙江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收入为75921元,被告收入足以支付原告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用。8.房屋租赁合同1份,9.房租缴费收据1张,证据8-9,欲证明原告母子2011年度,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10.情况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母子目前需每月支付房租2500元,年房租开销在3万元左右的事实。11.水电费单据、有线电视交费单1组,欲证明原告目前仍靠租房生活,所租房屋地址不变。12.眼镜发票2张,欲证明原告每年眼镜的购买、矫正方面的开销为298元。13.医疗费清单和票据1份,欲证明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880元,其中自费部分870元。14.荣誉证书1份,欲证明因屠某对原告尽心尽力抚养,原告被评为优秀中学生。15.《人社部发布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欲证明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74元,被告是浙江省共青团省委的职工,即便作为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其收入能够负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16.收据7张,欲证明原告花费英语培训费3060元、买电脑支付1800元,学费用餐费若干,参加夏令营花费1500元。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被告陈某乙答辩称:1.被告系单位编外人员,临时性工作,年收入并没有7万余元。根据被告单位所开具的工资证明,每月工资2700元,扣除本人承担的相关社保费用后,实际到手2000元不到,还要支付儿子抚养费550元。屠某确实在全身心培养孩子,我们也很感激,但被告确实能力有限,收入有限,所以很惭愧。2.当初房屋置换,被告连房子都没了,钱都被原告拿去了。被告母亲为了让被告有个住所,除将自己房子卖掉外,还向别人借了20多万元。现在被告及母亲生活都很困难。3.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被告真得无能为力。如果有钱的话,也不需要原告起诉。被告陈某乙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收入证明1份、收款凭证1份、工资清单1张,欲证明被告2011年8月份工资为2700元,扣除每月代缴医疗金453.25元、养老金200元外,实际所发工资为2046.75元。2.中国农业银行解放路支行还款回执1份,欲证明屠某、陈某乙、应家玙于2011年6月7日达成协议,约定将杭州市朝晖七区x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归被告所有,由应家玙代被告补偿原告50万元,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196421.60元由应家玙负责偿还的事实。3.记账单2张、业务委托书1张、提前还款受理单1份、贷款还款明细清单1份,欲证明应家玙已归还房屋剩余按揭款196421.60元的事实。4.个人业务凭证1份、收条1份,欲证明原告收到了被告所支付的50万元补偿款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原、被告质证,本院审核后认定如下:一、针对原告陈某甲提交的证据1至14:证据1、2、3、4、5、6、11、12、13、14、16,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15,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反映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证据8、9、10,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不清楚原告实际房租开销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证明原告母亲的租房情况,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二、针对被告陈某乙提交的证据1至4: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调查被告的收入情况,该证据与原告申请调查的证据相符,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4,原告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6月16日,屠某与陈某乙经本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生之子陈某甲由屠某负责抚养教育,陈某乙每月支付陈某甲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2010年12月23日,陈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陈某乙增加抚养费。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陈某乙增加抚养费至550元/月。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陈某乙每月所支付的抚养费已不够其陈某甲开销。故陈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陈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另查明:陈某乙目前在浙江省青年联合会上班,工资2700元/月,扣除医疗保险453.25元、养老保险200元,实发工资2046.75元。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可由双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协议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陈某甲目前正在就学,学费和生活费开支较大,陈某乙所支付的每月5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正常开销。故陈某甲诉请陈某乙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陈某乙现在浙江省青年联合会上班,系编外人员,每月实际到手工资仅为2046元,故本院酌定增加抚养费至700元。原告诉请部分,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乙自2014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忠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