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元通能源发���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初字第0203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培法。委托代理人胡恒金。被告江苏元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新沂市金三角综合楼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时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市瑞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八里钢铁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岳廷,该公司总经理。��告杨伟。被告刘艳。被告许建华。被告魏福燕。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元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通钢材销售公司、杨伟、刘艳、许建华、魏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元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瑞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杨伟���刘艳、许建华、魏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42元,减半收取742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271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历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