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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简雪峰、翁琼艳与郜忠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雪峰,翁琼艳,郜忠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简雪峰,农民。原告翁琼艳,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郜忠发,农民。原告简雪峰、翁琼艳诉被告郜忠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雪峰、翁琼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雪峰、翁琼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简雪峰、翁琼艳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