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新志,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