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张某,女,2002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张建生,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10956183。被告湖南省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姚旭,系该院院长。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祝益民,系该院院长。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院院长。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杨瑞云审 判 员 罗 焱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