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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永顺申请王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顺,司华民,王玲,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叶永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司华民,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张凯。申请执行人叶永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司华民、王玲、张凯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宽民初字���14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