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韶始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香群与被执行人邓文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群,邓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李香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被执行人邓文章,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香群与被执行人邓文章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始法民一初字笫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根据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及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文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香群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始法执字第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金梅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