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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浙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浙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11-312号311号原告:戴妙玲,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312号原告:周莉,女,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惠州市浙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法定代表人:吴伟生。委托代理人:刘学科,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妙玲、周莉分别诉被告惠州市浙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香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原告戴妙玲、周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学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戴妙玲、周莉分别于2012年至2013年不同时间入职被告处,被告承诺并签订《浙商商贸城招商奖励办法》及《浙商商贸城(三楼)佣金计算办法》。办法约定招商佣金结算方式为:分两次、当月结算原告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50%,每月5号与工资一起发放,被告试营业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结算剩余奖金。如原告提前辞职,其剩余未结算的奖金试营业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结算,被告已经于2013年5月1日试业,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开始。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在劳动局监察员调解时,已经承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剩余未结算佣金总额,但被告提出只支付剩余未结算佣金50%的调解方案,经调解不成功,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惠阳区劳动仲裁庭提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未结算佣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187-1188号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未结算佣金。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人佣金提成表、浙商商贸城(三楼)佣金计算办法、浙商商贸城招商奖励办法、仲裁裁决书、送达证。被告答辩称:1、原告无法提供关于佣金已经支付的数额原件,被告不予认可;2、虽然原告无法提供该原件,但是被告本着解决问题的考虑,即使根据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工人佣金表申请计算各原告所主张的佣金数额总额也仅是5万多元。被告为其辩解提供5张佣金计算表。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311号案原告戴妙玲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分别是2012年3月2日、2012年8月1日;312号原告周莉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分别是2012年3月2日、2013年6月2日。原告戴妙玲、周莉主张被告未支付的提成佣金数额分别是1283.83元、2081.13元。被告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向两位原告支付提成佣金的情况,2014年7月24日,两位原告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187-1188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原告不服上述仲裁,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本院曾明确要求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全部的原告个人佣金表,被告当庭明确答复称无法提供。另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存在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中断、中止情形。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入职时至2014年7月24日的提成佣金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问题。原告请求的支付提成佣金属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鉴于两原告的离职时间分别是2012年8月1日、2013年6月2日,另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存在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中断、中止情形,因此两原告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后才申请仲裁的,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佣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告戴妙玲、周莉的诉讼请求。综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妙玲、原告周莉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香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