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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4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吕维运与武汉市江岸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维运,武汉市江岸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450号原告吕维运,自述无业。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铭新街鼎丰里15号。法定代表人夏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凯(特别授权代理),男。委托代理人魏乐(特别授权代理),男。原告吕维运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维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吕维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维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洲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