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复执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饶斌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斌权,周征,宋艳菊,高海菊,周恒义,聂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复执字第0045号申请执行人饶斌权,农民。被执行人周征,教师。被执行人宋艳菊,教师。被执行人高海菊,教师。被执行人周恒义,教师。被执行人聂新海,教师。申请执行人饶斌权与被执行人周征、宋艳菊、高海菊、周恒义、聂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邳议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周征偿还原告饶斌权剩余借款本息合计105000元,应于2013年4月8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3年5月8日前给付25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3年6月8日前付清;如被告周征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原告饶斌权可就未得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二、被告宋艳菊、高海菊、周恒义、聂新海对被告周征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周征、宋艳菊、高海菊、周恒义、聂新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饶斌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征、宋艳菊、高海菊、周恒义、聂新海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刚执行员 戚 翔执行员 李锁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