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国香与朱振飞、赵新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香,朱振飞,赵新华,张建明,王雪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国香。委托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朱振飞。被告(反诉原告)赵新华。被告(反诉原告)张建明。被告(反诉原告)王雪明。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铭心,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国香诉被告(反诉原告)朱振飞、赵新华、张建明、王雪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四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四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四被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国香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朱振飞、赵新华、张建明、王雪明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7780元,由原告张国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朱振飞、赵新华、张建明、王雪明负担。审 判 长 王鸣燕代理审判员 赵丽丹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