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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侯岭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纠纷业已消除,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闽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