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催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坤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周云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坤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催字第0057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坤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沈东村。法定代表人周云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彭能,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坤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10200052224937XX,票据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浦东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海澜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江阴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坤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