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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李建勇服务合同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法定代表人:曾维树,经理。被告:李建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资阳君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