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苏某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某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3000号罪犯苏某杰,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