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未某与冯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未某,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1957年5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未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冯某在你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伍仟元整冻结时间从2014年10月20日起2015年4月19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银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