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巡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潘钦荣与林新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钦荣,林新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巡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潘钦荣。被告:林新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代表人:黄吕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钦荣诉被告林新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钦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钦荣承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顺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