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74号罪犯刘凡,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镇人,因抢劫、盗窃罪经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绥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于2010年6月8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12月19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延中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刘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凡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怕苦,不怕累,尤其在监区犯灶改造期间,经常起早贪黑,加班加点,积极主动的搞好罪犯的伙食调剂,熟练掌握烹饪技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把握每一个烹饪环节,达到了“干净、卫生、节约、可口”的标准,受到干警多次表扬。并获得2012年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底止累计获得1232分,折合积极十二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凡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凡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李长东代理审判员 高雅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