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魏淑琴与郭志忠、郭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琴,郭志忠,郭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魏淑琴,女,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郭志忠,男,回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郭琴华,曾用名郭淑燕,女,回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魏淑琴与被执行人郭志忠、郭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淑琴因被执行人郭志忠、郭琴华未履行应支付借款人民币206000元的义务,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郭志忠、郭琴华名下的三套房产正被法院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