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振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志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振明,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