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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中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曾以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以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873号罪犯曾以焘,男,生于1993年3月9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以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以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四次,分别获2012年迎“十八大”、2013年“百日安全”特殊表扬各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但该犯系主犯、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曾以焘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以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以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