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于铁锋与邵越才、吉林省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铁锋,邵越才,吉林省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于铁锋。被执行人邵越才。被执行人吉林省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孔宪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铁锋与被执行人邵越才、吉林省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9963.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邮寄费合计人民币4780元,执行费199元,邮寄费60元。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同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