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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诉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昆山百益达物资有限公司、林丽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昆山百益达物资有限公司,林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诉保字第003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前进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沈屏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系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良方,系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昆山百益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C幢21号。被申请人林丽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4年10月20日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丽明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64)、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42)、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43)、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44)的房屋四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丽明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64)、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42)、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43)、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XXX号X单元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44)的房屋四幢。(查封期限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国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益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