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行审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北白象镇前岸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北白象镇前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乐行审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被执行人北白象镇前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3)19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没收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腾空非法占用的246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交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0月15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乐土资罚(2013)19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2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2462.88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其非法占用的246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处罚款36943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缴纳罚款36943元。2014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462.88平方米土地,并腾空在非法占用的246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交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管理。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执行人又未履行腾空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3)190号行政决定没收内容。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在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46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腾空完毕后,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监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麻乐加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