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69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天生与被执行人朱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天生,朱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699-2号申请执行人林天生。被执行人朱忠平。申请执行人林天生与被执行人朱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坚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