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苗振植、柴本风与柴本风、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振植,柴本风,潘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904-1号原告苗振植,居民。被告柴本风,居民。被告潘玉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振植诉被告柴本风、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柴本风、潘玉莲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柴本风、潘玉莲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