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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乃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良,王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福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王乃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承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门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承寿协助申请执行人王乃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德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仁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