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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某某欠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125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法执字第00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志海审判员  孙海红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