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赵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国诉被告孙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孙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赵初字第00166号原告张卫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原耀明,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飞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新虎,男,汉族,系被告孙飞民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诉被告孙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卫国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