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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赵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国诉被告孙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孙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赵初字第00166号原告张卫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原耀明,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飞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新虎,男,汉族,系被告孙飞民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诉被告孙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卫国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